《新聞1+1》2013年12月16日播出《“人肉搜索”:給個說“法”!》節目中,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湯嘯天談到:“侮辱,他可以說是利用當事人的某種情況進行,公然的對他的人格進行損害。退一步說,也許偷衣服這件事,可以是有這個事實。那麼有這個事實,她只應當受到法律的有關盜竊當鋪行為的製裁,而不應該在人格上,在名譽上對她進行侮辱。”節目實錄:
  (節目導視)
  解說:
  生命,不是一個可以玩也可票貼以不玩的游戲。你剛剛18歲,為什麼就要放棄之
  微博內容:
  “第一次面對河水,不那麼租辦公室懼怕。”
  解說:
  一個不應該的發佈,一場危險住商不動產的搜索,導致了失控的結果。
  徐建平:
  因為你一旦起用了整合負債人肉搜索的引擎,那麼後頭的行為你根本沒有辦法有效控制。
  解說:
  我們想知道的真得那麼重要嗎?
  新聞內容:
  “服裝店主蔡某懷疑安琪在購物過程中有偷竊行為。”
  解說:
  公共視頻怎麼監管?網絡到底如何治理?《新聞1+1》今日關註:“人肉搜索”:給個說“法”!
  主持人 白岩松:
  您好觀眾朋友,歡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
  在12月3日晚上,有一個18歲的女孩用手機自拍了一張照片,這是晚上拍的,我們來看這張照片。她的名字叫安琪,如果用英文來說的話是天使的意思。她的腳下麵就是河水,乍一看這張照片很文藝,也很浪漫,但是這卻是一個一點不文藝,一點不浪漫非常殘酷和黑色的事實,因為就在這個女孩拍下這張照片沒多久,她跳進了她腳下的河水之中,而且消失在這個世界之外。她留給這個世界最後的影像就是這張照片,留給世界最後的話語就是發這張照片底下三個字,“坐穩了”。據說這個悲慘結果的發生,和一場人肉搜索有可能有緊密的關聯。
  解說:
  今天,在廣東省陸豐市河圖中學,看似平靜如常,但是曾經是這裡一員的高三女生安琪卻再也不會出現在這個校園裡,她的人生被殘忍的定格在了18歲。12月3日晚上18:55到20:24,一個略顯簡單的微博帳號記錄了一個18歲高三女生生命的最後一刻。微博中,安琪上傳了兩張黑暗中的照片,並留下了兩句話,“第一次面對河水不那麼懼怕”,還有“坐穩了”。這兩條微博間隔了一個半小時,誰也無法知曉這個18歲的孩子在這一個半小時里還做了什麼。第二天凌晨,當地警方在這條河裡發現了溺水死亡的安琪。今天,在安琪的微博下,依然有眾多網友為她亮起蠟燭,或許也正是因為人肉搜索,將這個高三女生徹底擊跨。
  就在安琪出事前一天,12月2日,她前往陸豐市一家服裝店購物,當安琪離開服裝店沒過多久,這家服裝店店主蔡某就將安琪購物時的多張監控視頻截圖發佈在了自己的微博上,並同時宣稱:“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經常帶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煩幫忙轉發。”就在這條人肉偷衣服的微博發出僅一個多小時候,迅即展開的人肉搜索就將安琪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和個人照片全部曝光,並且這些信息也被服裝店主蔡某用微博發出。一時間,在網絡上對安琪的各種批評甚至辱罵開始蔓延。今天下午,我們的記者也前往河圖中學,向安琪生前的同班同學瞭解事發當天的情況。
  本臺記者 吳思雅:
  我們今天跟安琪的一些同學聊了一會兒,他們介紹,因為他們現在是正讀高三,所以學習是比較忙的,所以很少上網。據跟我們聊天那兩個同學聊天瞭解到的情況,就是不知道網上已經對她進行了人肉搜索。3日白天的時候他們班級進行畢業照的拍照,當時安琪出席了,但是他們沒有發現安琪有什麼樣異常的情況。
  解說:
  從12月2日晚服裝店店主蔡某在網絡上開始一場人肉搜索,到第二天晚上安琪在河邊發出最後一條微博,整個事件僅僅持續了20多個小時,但結果確是一個年輕生命的離開。如今,當地警方對案件正在調查階段,安琪究竟是死於自殺、他殺還是因為別的原因墜河,目前還不能界定。不過在死者安琪的姐姐看來,涉事的服裝店店主是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發出信息的,並指出參與人肉搜索的網友,是他們的輕率行為導致了一個花季少女無奈走上絕路。
  另外,安琪的父母也在事發三天后,以網絡誹謗為由,對涉事服裝店店主提起訴訟。當地警方表示,他們已經以涉嫌侮辱案對蔡某進行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蔡某已經被刑事拘留。
  主持人:
  今天我們這個節目的標題叫“人肉搜索:給個說法”,這個法其實是法律給的法。因為談論這件事情,如果用情緒或者用道德去談論的話都不一定靠譜,應該回到法律的準則上來。我也專門問了一下法律專家,退一萬步說,假如說這個女孩偷一件衣服的事實成立,會得到什麼樣的法律的處罰,法專家告訴我甚至有可能不立案,而只是教育,如果只是偷了一件衣服,而且這還是退一步說。但是現實生活當中是,一經過人肉搜索,當所有人都知道他的時候,這已經變成了遠遠超過不立案、給予教育的法律處罰,變成了更大的一種處罰,而最後的結果大家都知道,是付出了生命的代價,這樣的一個反差有多大。但是接下話要說回來,剛纔僅僅是做了假設。第二個談法,我們要談的是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從保障人權等因素的角度來說,現在已經強調的是一罪從無,但是在這樣的過程中,不管是開店的店主還是所有參與了搜索的人群,還有近些天依然在網上留言的人們,我發現絕大多數是抱著“一罪從有”這樣一種思路在做的。店主認為她就是小偷,參加搜索的人也認為她是小偷。而今天我還看到一個留言說“一個小偷搜索她怎麼了,該死”等等等等,你憑什麼認定她就是小偷呢?現在公安局都沒有明確的證據,也沒有明確的說法說她就是一個盜竊者。但是,在這個時候我們應該保有一罪從無,我們都希望保障人權,但是平常有很多人在互聯網上,比如說在生活中呼籲保障人權呼籲的非常歡的人,一到了行動當中,反而成了破壞保障人權的實施者。這個時候,不知道所有參與到這個過程的人肉搜索的網友們,會不會捫心自問,還是簡單的一樂,反正她偷了東西。你憑什麼說人家偷了東西?
  接下來還要談第三個法,就要跟我們的專家請教,馬上要連線的是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湯嘯天。湯教授,您好。這次當地的公安機關把店主用的罪名是,後來上訴的時候,對她提起訴訟的時候的罪名是網絡誹謗。我們怎麼來看,這是死者的父親希望用網絡誹謗來對服裝店主提起上訴。但是警方拘捕店主的時候,是以侮辱罪進行立案調查。為什麼是侮辱罪呢?很多人沒想明白這一點。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 上海市法學會副秘書長 湯嘯天:
  法律上認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利或者其它方法,公然敗壞他人的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這個行為必須是侵犯的名譽權,他的方法有使用暴力的,有使用言詞的,使用圖像文字的。如果說這個店主把視頻監控的截圖發到微博上,而且明確的求人肉搜索,這就可以說是一種公然的侮辱他人人格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是一種出於直接故意的,只不過他比傳統的手段利用了,差別就是利用了網絡的方法。
  主持人:
  這裡有一個微妙的差別,剛纔我已經說了,死者的父親是以誹謗提起上訴,但是公安機關卻說的是侮辱,這兩者之間有什麼微妙的區別嗎?
  湯嘯天:
  誹謗和侮辱最重要的區別,誹謗是無中生有的,是沒有這個事,你編造出來這個事,來對他人的人格進行侵犯的。侮辱,他可以說是利用當事人的某種情況進行,公然的對他的人格進行損害。退一步說,也許偷衣服這件事事,可以是有這個事實。那麼有這個事實,她只應當受到法律的有關盜竊行為的製裁,而不應該在人格上,在名譽上對她進行侮辱。
  主持人:
  一會兒我們繼續探討。湯教授給我們解釋的這一點非常清晰,她的父親當然是以誹謗罪,證明我的姑娘完全不存在偷東西這樣的事實。而公安機關比較謹慎,站在法律精神的角度來說,她可能偷東西了,也可能沒偷,但是侮辱罪卻是成立的。接下來我們就要去關註這樣一個起碼在現在我們還應該抱著一罪從無司法精神的過程,為什麼一啟動了人肉搜索之後,居然走啊向瞭如此黑色和殘酷的結局呢?
  解說:
  這就是視頻中事發的小店,名叫格仔店,位於陸豐市中心城區商業街,如今這個店已經停止營業。
  在店主的微博上,最近一條微博發表於12月3日凌晨零點十三分,也就是人肉搜索進行六個小時後,但是內容已經被刪除。從評論中我們可以發現,起初店主還在為自己的行為辯解。12月5日晚間,也就是安琪死後的兩天,她在回覆網友的指責中說:“人證、物證都在,過幾天就真相大白了。”緊接著的另一條回覆中,她描述了事件的詳細過程,稱店里確實丟了一件衣服。她最後的一條回覆是在12月6日中午,此後就再也沒有她的蹤跡。
  截止目前,在店主蔡某的評論中,相關的評論已經多達近兩千條,其中絕大部分評論同樣充滿了指責和不堪入目的侮辱。事實上從最初希望大家幫忙進行人肉搜索,到現在被刑拘,店主蔡某也成為了被人肉搜索的對象,網絡上包括其姓名和個人電話在內的信息也已經被網友陸續曝光。
  孰是孰非目前尚無定論,而網絡的喧鬧卻從未停止。和死者安琪一樣,店主蔡某也是個90後女孩,今年22歲,翻看她的微博可以看到,這是個愛美,喜歡自拍,喜歡寵物狗的普通女生。在去年8月29日,她的這家小店開張,小店經營女裝、化妝品、包包、鞋子等。而就在幾個月前的9月1日凌晨兩點多,蔡某還在微博上配發圖片寫到“已經裝修好了,明天開業,忙到現在才回家呢。”而最初咨詢服裝購買的留言,如今也已經被指責謾罵所淹沒,服裝店不知道會不會成為蔡某創業的終點。
  事實上,從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虐貓女事件,到2008年被稱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領死亡博客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件,互聯網上人肉搜索引發的悲劇從未停止上演。
  主持人:
  一個非常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現在的網友又開始對店主進行人肉搜索,其實這同樣存在著讓人非常不安,有可能讓人擔心的一種結果,因為這同樣是另外一種越界。而且在這個過程中,非常讓人想不明白的是,非常有可能搜索小女孩的是他,一轉臉搜索店主的也是他,一轉臉在搜索小女孩的是他,一轉臉又為她點起蠟燭,為她哀悼的網友也是他,我們到底是誰?有的時候真該問問自己。
  接下來我們看看“你覺得對什麼人可以進行人肉搜索”,敗壞社會道德的人達到52.3%。涉嫌貪污腐敗的人18.6%,涉嫌較輕犯罪行為的人2.5%。但是也有16.4%的人什麼人都不能。其實頭一條讓我非常害怕,敗壞社會道德的人是52.3%,其實這是人來制定准則,因為涉及到道德,其實就容易越界。再看前一個調查,“你同意在一定法律框架下進行人肉搜索嗎?”顯然已經有73.7%的網友同意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進行搜索。再來看最後一個調查,“你同意法律全面禁止人肉搜索嗎?”同意29%,不同意達到56.1%,顯然大家還會有所擔心,認為它在反腐敗等等很多領域還是可以發揮作用的。
  接下來我們繼續連線湯教授。先說一個非常具體的,在參加按理說應該一罪從無,但是大家這次進行人肉搜索,都是一罪從有,認定她是一個小偷。參與到人肉搜索並且提供了關鍵信息的人,是否可以被法律追究呢?
  湯嘯天:
  參與人肉搜索的人,往往是分散的,他只是根據提起人肉搜索這個人的需求,提供他所知道的那部分線索,所以我把人肉搜索這個行為成左右相當大的集群性的力量,他把分散的力量全部迅速集中起來,這個集群性的力量往往會失控。也有很多專家學者提出,人肉搜索往往具有非常強烈的放大功能,把模糊的線索迅速清晰起來,把分散的線索迅速的集中起來,在趨向集中的過程當中就可能失控,你剛纔所講的,一轉臉現在又對店主開始人肉搜索了。我們每個人都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我們都不希望在自己的頭上懸著一把劍,隨時隨地可以落到自己頭上,我們都要過安寧的生活,所以,人肉搜索這種網絡工具,在它使用的時候應當有法律的制約。
  主持人:
  這塊正好就是我要問您的了,因為在人肉搜索過程中,有兩個特別有社會環境和文化環境的特質,第一個是法不責眾,大家參與人肉搜索的時候,反而覺得我只是參加中間的一部分,沒問題。第二個還具有另一種,以正義為名,我這兒改一個括號,歷史當中相當多的悲劇就是以正義為名造成的。但是在人肉搜索當中,大家都扛著正義的旗,不管最後的結局是悲劇。但是一個又一個事實,是否到了我們該用法律界定什麼可以搜索,而什麼不能搜索的地方,它很難嗎?
  湯嘯天:
  不難,關鍵是這件事情一定立法機關要立即著手去做。我講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網絡工具的力量,去提供查找線索,獲得他人個人信息的,這裡面一定是有一個發起者,他是提供查找線索的,他去求人肉搜索的。對於發起人肉搜索的這個行為,應當有明確的法律的限制。如果不加限制,就會造成法不責眾,人人都可以參與的局面。人人參與最後的結果,到底是哪一根稻草最後壓垮了駱駝,大家都覺得不是我,不是我,反正我說了一句,這就非常需要加以法律的規制,這個規制應當從源頭抓起,誰發起人肉搜索誰就要承擔責任。
  主持人:
  其實剛纔湯教授已經說不難,但是難就難在大家可能還沒太真正重視它,如果當意識到保護這個女孩也是保護我們每個人自己的時候,達到這樣一種重視程度,而且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去看待的話,可能它真是一個不難的操作。接下來我們繼續去關註這個話題。
  解說:
  超市,電梯,銀行,如今在網絡之上,隨處可見從這些公共場所傳出的視頻。然而,根據法律規定,他們卻只能向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提供,但在實際生活中,卻有很多單位和個人因為法律意識薄弱,有意無意間將這些公共場所的監控視頻信息發佈到網絡上,甚至演變成一場場人肉搜索事件的源頭。
  2009年,成都市民全女士到一家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取錢,不慎將銀行卡遺忘在了機器里,數天后她才發現此事,但為時已晚,她卡中已有15000餘元都早已被人取走,而最大的嫌疑人就是當初取款時站在她身後的女子。於是全女士向銀行提出要察看監控錄像,銀行表示,按規定,他們只能向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提供,因此,全女士向當地警方報了案。
  全女士:
  警方給我截的屏就是這種。
  記者:
  就是監控圖像截的屏。
  全女士:
  這是卡號,而且操作的金額是多少,那些都有,所以很明顯,只要看到她,她賴不掉的,而且還有她全身的圖片,格子包,上身黑色衣服,下身白色褲子。
  解說:
  既然找到了嫌疑人的影像資料,警方也介入了調查,按理說,全女士耐心等待就是了,但事隔一個月之後,她卻做了件出人意料的事情,她請朋友把整個事件的經過發佈在網上,還將監控錄像上那名女子的截圖也一併掛出,希望能通過網絡的力量找到那名女子。
  全女士:
  單靠警方的力量有限。說真的,警方辦事的話,肯定程序上走的比較多,而人肉搜索好直接,大家看到她,只要大家認識這個人,都會說出來的。
  解說:
  這條人肉搜索帖發出之後,全女士開始遭遇冰火兩重天的生活,一邊是有人譴責偷錢女子的行徑,而另一邊全女士也引來了一片質疑之聲。
  全女士:
  就是說我把他人的照片發到網上,說我已經侵犯了她的肖像權。
  解說:
  有關全女士侵犯這名女子隱私權和名譽權的指責不絕於耳。
  全女士:
  警方馬上打電話,事件還在偵破當中,你怎麼就把那些照片公佈出來了,趕快把網上那些東西刪了。其實我的想象中,侵犯她的肖像權應該是要對她人構成影響,造成什麼後果之後才能構成。
  四川大學教授 王建平:
  你進行人肉搜索之後,怎麼樣能夠保證不出現人肉搜索之外的其它後果,(如果)最後把不該搜索的全部搜索出來,把這個人就剝得體無完膚,最後整個的結果肯定就是一個侵權的問題。
  主持人:
  看完剛纔關於公共監控系統的時候突然觸動了我,同樣有一個問題要繼續向上海政法大學的湯教授來請教。我們都知道,如果丟了鑰匙,想要開鎖的話得有公安局的認定,指定的人或者點。但是這種帶有一定公共監控的色彩的東西,當它要發佈到微博、互聯網當中的時候,不該有一定的限定嗎?
  湯嘯天:
  應該有限定,圖像監控設備會形成圖像監控資料,這個資料如何使用,如何管理,這是法律必須規制的。如果法律不規制這塊,誰都可以利用手裡掌握的圖像監控資料,去發動各種各樣的人肉搜索,這樣的話就會造成個人的隱私權遭受侵犯,個人的人格權利遭受侵犯這樣一個混亂的局面。
  主持人:
  最後一個問題,您作為法律方面的專家,我自己有這樣的感觸,我們現在說中國的法律框架已經基本搭建完畢,是不是中國的法律建設到了現在要進行細節細化這樣的長期的過程當中?
  湯嘯天:
  我們的法制建設一定要細化,而不是粗線條的規定,比如圖像監控設備的設置,圖像監控設備所形成的資料的管理使用、利用,這些必須應當有國家層面的立法。目前在這方面的立法只是部分省市有,而且在保護和管理的標準上都很不一致,所以現在有很多漏洞,也產生了很多的混亂。
  主持人:
  非常感謝湯教授帶給我們的解讀。
  我最後的一個問題來自於我甚至曾經聽過司法工作者說,中國的法律基本上該有的都有了,不,我覺得應該進入到第二個階段,進一步細化的階段。
  最後拿一個什麼結尾呢?拿一個非常擔心的事實當成結尾,今天我們又看到了網絡上人肉搜索的請求,“網友們,全國範圍內尋人,有誰認識圖中這位戴眼鏡的男子麽?很多人在找他,多一份轉發,多一份希望。求擴散。”他認為這個男士在虐狗。這樣的行為該支持嗎?您如何管住自己的手呢?
(編輯:SN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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